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罗马法始,添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一直为各国民法典所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一项制度。现实生活中,与添附有关的纠纷愈来愈多,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法官很少用添附规则去解决这些纠纷,造成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在学术界,除了2004年曾经对添附制度的存废有过一场争论外,再也没有对添附制度有过更多的关注。笔者想借毕业论文的机会对添附制度做一个浅薄的探讨。本文分四个章节对添附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一章对添附制度最基本的内容进行概述。首先阐述了添附的内涵是复数主体的物或劳力由于结合导致不能分离或分离极不经济而由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同时介绍了添附的分类及历史革沿。其次阐述添附制度的价值功能是避免共有和维护物之经济价值。第二章对添附的法律构成进行具体的论述。添附分附合、混合及加工。附合应该包括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而对于几种附合类型共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应包括两项:一为附合之原物不属于同一人所有;二为两物结合成为社会交易观念中的一物。混合的构成要件,与附合相比仅在于混合是无法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巨。而对于种类物的混合同样适用。加工有着区别与前两者的法理基础,即价值功能上更多的是鼓励价值创造。加工制度不包含依契约的加工行为,同时必须以产生新物为要件。最后指出,加工与附合、混合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第三章对添附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添附的法律效果分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物权效果即为添附形成物的归属效果,其既有所有权扩张的性质,又有原始取得的性质。尽管物权效果有强行性规定的一面,但终局意义上为任意性规定,同时不应该考量添附行为人的主观善恶。然后具体阐述了各添附类型的物权效果。添附情形对他物权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生物上代位的效果,他物权的范围有可能产生变化。债权效果即为失权人的救济,这种请求权的救济为不当得利的性质,如果在恶意添附的情形下,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可能会发生冲突和竞合,应该避免强迫得利的情形。第四章对我国添附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添附制度的发展,同时主张添附制度应该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但必须要结合我国添附制度的一些特殊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添附制度立法条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