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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流通日益活跃的同时,金融诈骗类犯罪也随之频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地隐患。如何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准确地对集资诈骗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相关金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集资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在集资诈骗罪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量刑问题是案件办理的关键。如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和对诈骗的手段如何进行区分等多方面问题亟待解决。针对平峰集资诈骗案的争议所涉及的集资诈骗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和无罪说这三个学说进行分析比较,将平峰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赞成集资诈骗说的学说观点。并提出对集资诈骗行为应采取诈骗方法和非法占有目的相一致的认定标准,同时建议我国立法对资金流通领域进一步加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