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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要素,它对于人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山权、林权调整不断,但至今仍然纠纷迭起。森林所有者不明、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不高,过度采伐利用现象仍比较普遍。人们仍在不断地呼吁产权界定、明晰,而这些问题多与森林权属制度有关,森林的归属是否明晰、产权制度是否完善,关系到林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林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因此森林权属制度的合理安排对保护森林资源起着关键和核心的作用。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两种经济体制的运作规律不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森林权属安排带有更多的行政色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同时,林业也经历由原来的注重木材的经济效益向注重森林生态功能效益的转变。在此大背景下,森林权属的安排也应有新的突破才能顺应林业由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生态效益的转变这一大的潮流。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森林权属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以森林权属为主的专项立法,对相关问题及内容的规定也只散见在《森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权属的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森林权属安排,时下的任务也许更多的是要对森林权属做出更合理的安排,使其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显然,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倾向与规定。文章首先从介绍我国森林权属的理论界定、历史演变及法律上的欠缺入手,提出了森林权属立法的意义;其次在介绍世界各国的森林权属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国外森林权属立法的现状和主要经验,并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我国的森林权属立法提出立法借鉴。最后,文章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权属法律体系。只有重视森林的生态价值,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森林权属的安排要充分顾及森林资源的可交易性,增强权利的可转让性。因此提出森林权属的立法要适用生态功能优先原则和适应市场经济原则。在所有权领域应稳定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增加非公有林的比重。同时考虑到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性,应通过法律形式将森林资源整体的权利赋予造林者,也就是要充实造林者的所有权、巩固农民的林权,突出其在森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在使用权领域,首先应确认森林资源的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者的权利不受到发包方过多的限制和因其随意毁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还可以抗辩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采伐权与运输许可证,应区别国有林和私有林这两种情况,在私有林中采伐权与运输许可证应撤消或者合并到所有权中,不再重复设置。希望本文能够对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权属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合理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