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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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商业价值凸显,被市场经营者视为具有战略性的资源。但是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未完善,对数据合理收集、使用的行为边界不够清晰,难以起到规制作用。因此数据市场乱象频频,围绕商业数据的不当收集、使用行为屡禁不止,涉及数据的司法纠纷不断。本文主要对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商业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数据纠纷适用反法一般条款的争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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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商业价值凸显,被市场经营者视为具有战略性的资源。但是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未完善,对数据合理收集、使用的行为边界不够清晰,难以起到规制作用。因此数据市场乱象频频,围绕商业数据的不当收集、使用行为屡禁不止,涉及数据的司法纠纷不断。本文主要对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商业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数据纠纷适用反法一般条款的争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寻求规制数据市场乱象的可行方案。关于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当前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三条保护路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法保护,认为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数据不兼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特性,能够平衡商业数据的多元利益,符合数据市场的理念,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坚实的基础,因此适用反法保护更具有可行性。关于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上,笔者以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种多样,应区分类型设立认定标准。本文主要针对商业数据领域常见的不正当收集行为、不正当使用行为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在不正当收集行为的认定上,本文设置两个判别原则:是否需取得经营者同意以及是否需个人授权,并结合数据不同类型加以认定。在数据不正当使用的认定上,本文通过利益划分的方式划分了侵犯人格利益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及侵犯其他经营者经济利益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并且根据数据类型及前述的数据收集行为分别判定。关于数据纠纷适用反法一般条款调整上,本文分析了适用一般条款调整存在的争议问题,并主张在当前条件下通过明确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限定商业道德的范围以及确认损害的认定标准来限定一般条款的适用。另外本文还主张在将来条件成熟情况下应当设立数据专条,并给出数据专用条款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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