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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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科技高速发展,互联网络早已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的繁荣催生出一项新事物---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产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初,人们并未意识到虚拟财产的价值,立法者也未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规制。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的活动逐步由线下转为线上,信息产品也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虚拟财产应用的广度、深度已到了不容法律忽视的地步。随着虚拟财产市场的扩大,侵犯虚拟财产犯罪也日渐增多。在此大背景下,本文从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入手,分析其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呈现出作案手段多样化、科技化、隐蔽化等特点。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出现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面临无法可依、价值认定难、管辖权认定难、取证难等判罚困境。本文在对造成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判罚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梳理后,建议从五个方面加大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第一,借鉴域外国家优秀的立法经验。在全球化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各国也面临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针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各有不同,保护的侧重点也有差异,对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二,通过立法层面对虚拟财产行为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使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判罚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立法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面对立法争议,建议在立法时根据虚拟财产的特性,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合理界定。第三,建立一套可量化的虚拟财产评估体系。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赖性、种类繁多、无公允的市场价值、价值浮动性等特点,使法院在对其价值进行认定时存在困难。一套可量化、可行性高的评估体系有利于对虚拟财产的准确估值。第四,明确案件管辖权。涉及多个犯罪地的案件易产生管辖权争议,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规定。第五,强化电子证据管理,解决取证难问题。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督促网络运营商加强数据路径管理和留存,推行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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