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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潜航器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它第一次崭露头角是来自于美国的一次氢弹危机,在深潜器无法完成氢弹打捞任务的情况下,无人潜航器出色的完成了此次任务,赢得了世界的瞩目。2016年在中国南海发生了一起关于无人潜航器的热点事件,中国海军在黄岩岛附近发现了一个不明装置,后对该装置进行了捕获并查证识别,发现是美国的一具无人潜航器,此后,中美双方就此次行动的国际法基础展开了论战。第一章主要是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概述,就无人潜航器的出现、发展、种类等进行介绍。无人潜航器在研发之初,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且主要是人工操作。但是后来它的发展方向却超出了大家的预期,变成了能够执行多样化任务的平台。无人潜航器从开发之初的功能单一、操作繁琐发展到今天逐渐变得自动化、模块化、人工智能化,它甚至被称之为现代海洋军事强国的“新型杀手锏”。无人潜航器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首个阶段是二十世纪的60年代到90年代,这个阶段可以被认为是无人潜航器发展的基础阶段,现代意义上的无人潜航器从此初具规模。但这一阶段的无人潜航器主要依靠人工手动操作,功能较为单一,还不是世界各军事强国的重要研究对象。无人潜航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90年代末到二十一世纪初,这是无人潜航器开发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力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这些软硬件技术的突破,极大的促进了包括无人潜航器在内的各项军用、民用装备的更新。无人潜航器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从二十一世纪初一直到今天,这是无人潜航器的兴盛阶段。在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种类和功能也越发的多样起来。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成为了各军事强国的重要研究目标。美国对于无人潜航器进行了非常大力的研究,并且制定了多项有关无人潜航器的发展计划,其中就包括2000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2004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和2011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从美国对无人潜航器的发展规划来分析,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规划越来越精细,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无人潜航器的中文名称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是由两个核心词组成的。第一个是“无人”,第二个是“潜航”。其英文名称: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也是由“Unmanned”(无人)和“Underwater”(水下),两个概念组成。第一个核心词“无人”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可以理解为无需人类操控,二是可以理解为不可搭载人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现今很多的无人装置,如无人潜航器、无人飞机等,都已经可以按照其既定的程序去进行工作,并对于变化的环境有一定的自适应能力,可以自主的处理一些问题,而不需要人类实时操作。但即便如此,这些无人装置在运作过程当中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人类,如人工智能型的无人潜航器,其在每次的投放和回收的过程中依然无法离开人类。第二个核心词是潜航,潜航意味着其需要拥有可以下潜到水面下的功能,可以长期潜航在水下;也可以暂时露出水面,停泊在水面上;甚至可以不需要拥有露出水面功能,而一直潜航在水下。至于其下潜多深,通过何种方式下潜,在所不问。此外,“无人”和“潜航”的要求,并没有对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做出规定,也不可能对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进行规定。美国2004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把对无人潜航器的任务要求从2000年版本的7项扩充到了9项,其中5项内容和2000版本主计划大致相同,但是去除了2000年版本主计划中的武器平台和后勤补给两项任务。增加了探查与识别、设备运送、信息作战、时敏目标打击等四项任务。可见,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是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的。所以不应当因为无人潜航器的作业任务发生变化,就认为它是一个全新的物体。按照现今正在使用或短期内可预知的技术,无人潜航器的定义应当为:一种不可搭载人员,通过缆线或无线信号或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全自动或半自动或纯手动的,主要功能为潜航于水下进行各种作业的机械装置。国际上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享有和船舶一样的法律地位。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享有和潜艇一样的法律地位。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既不能认定为船舶,也不能认定为潜艇,而应当作为单独的器物规制。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问题搁置,暂时不宜过早明晰。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船舶法律地位的,主要是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军事强国的法学学者。这种观点的来源不仅仅是出于法律层面的考虑,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治因素的考虑。他们试图从美国国内法的角度,来对“船舶”这个词进行分析,同时还引用了一些国际法协会的提案。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潜艇法律地位的观点,和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船舶法律地位的观点,本质上没有区别。他们认为,在传统的意义上,“船舶”这个名词应该包括两个层面,分别是指水面航行的船舶和水下航行的船舶。这里的水下船舶指的主要是“潜艇”,且水面船舶和水下船舶的分量应当相等,“军舰”和“潜艇”两者的分量也应当相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军舰和潜艇是当前世界各国海军的主要组成部分,潜水艇其实就是包括在广义的“军舰”当中的,如果无人潜航器适用潜艇的地位,则意味着,它基本等同于军舰。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暂缓明确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他们认为无人潜航器并非处于重大的法律空白时期,即使不立即制定新的法律,也不会出现失控的局势。恰恰相反的是,如果急于为无人潜航器创设法律,反而可能会有无法预计的后果,并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平衡产生冲击。所以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可用的一切规制手段,利用它们的力量,来维护国际环境和国际法的稳定。这些学者认为,对于新事物,要给予国际社会充分的适应和反应空间,也要留给国家更多的实践空间。对于并不会冲击到国际秩序根基的新事物,贸然的变更国际法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且国际法是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共同组成的。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也需要大量的国家实践。无人潜航器的出现,虽然对国际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并不是根本性的,这种冲击可以说并不罕见。从无人潜航器到无人飞机,从无人坦克到人工智能,只要是科技的进步,就一定会带来法律的不相适应,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常常是必然的事情。国际社会的内容和性质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那么在国际社会内容和性质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对于一些可容忍范围内的变化过度反应,也就没有必要对无人潜航器的出现立刻做出过多的反应,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空间。现有的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规制文件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虽然很多法律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制,并且通过扩大解释和文理解释能够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找到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地位都是较为模糊的,不够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通过对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现有规制文件的分析,可以尽最大的可能找寻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规制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成文法进行规制,这里又包括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或对现有条约进行修订与明晰,或是通过完善各国国内法进行调整。第二种是通过国际判决、决议进行规制,这其中又包括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方式。但是想要达成安理会的决议是很困难的,达成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较为容易,同时因为参与国家的广泛性,也是规制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较优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的判决来进行规制,但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只能够对于当事国有拘束力。并不是一种可以广泛通行的方式。第三种是通过国际习惯的方式进行调整,但是国际习惯调整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对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减少国际冲突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