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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严守不仅仅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法同样坚持该原则。然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可以使用人单位不被已成立的劳动关系所禁锢,赋予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其保障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有利于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调和劳动关系,对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能会给劳动者的生存权造成威胁,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劳动法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定事由、法定程序等方面对单方解除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就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而言,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现行制度存有疏漏。不仅未确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且对于具体的事由、程序等规定过于简陋,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变化的劳动法律关系和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完善。本文意在深入剖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在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基础上,评析我国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价值取向,劳动法不同于私法,劳动法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因此劳动法具有很强烈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色彩,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属于劳动法设立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必然也应当以追求自由、秩序,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探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价值取向,可以更科学、清晰的设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思路。在研究价值取向之前,文章首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界定问题进行分析,该问题是研究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一个元问题,本文其他章节的研究都是由这个元问题开启的、衍生的。第三部分对有关国家的解雇制度的进行比较法考察。国外立法既是判断我国立法问题的标准之一,也是完善我国立法的依据之一。这一部分考察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解雇制度的典型模式以及解雇事由、程序之维度对比分析,通过横向比较,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分析。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客观评价,并结合劳动法中的具体规定找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违法解雇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制度上存在解雇事由僵化、预告期限设置不合理、经济性裁员规定虚置以及反社会性解雇立法缺位等问题。本文在对分析存在的问题时,尽可能援引司法判例作为论述支撑,通过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反映制度的具体问题,以小见大,更具说服力。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就笔者所思,从宏观指导原则和微观制度建构两个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宏观性指导原则主要是为了实现抽象性的制度价值,主要包括合理正当性原则、诚信原则和最后手段性原则,这些原则虽然不具有确定性,但是对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微观制度架构方面,主要是针对上文提到的制度缺陷一一进行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