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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IPO保荐制实施以来,保荐人在证券市场的作用愈发重要,2003年12月29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负责证券发行主承销工作,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因此保荐机构对企业获得IPO机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发审委作为发行审核最后一关的审核机构,对发行人IPO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发审委委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委员自身的利益会导致权力寻租的可能,保荐人为了从发行人获得更多的发行收益,有动机对发审委委员进行专有性投资,双方达成关系性契约,这种契约能否对发行人IPO质量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本文试图从保荐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关系性契约(以下简称关系性契约)的角度研究其对IPO机会可获得性的影响,并探索关系性契约在哪种产权性质下对IPO过会的影响更大;进一步研究在是否存在关系性契约的不同条件下,成功过会的企业在IPO前后业绩表现有何差异,关系性契约与IPO质量存在何种关联。文章结合研究的制度背景,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相关理论分析,选取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于主板和创业板的IPO申请为研究样本,建立模型对本文假设进行实证。关系性契约与IPO机会的实证结果显示,关系性契约与IPO机会显著正相关,说明存在关系性契约的发行人IPO申请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机率较不存在关系性契约的发行人IPO申请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机率大,按产权性质分样本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产权为国有性质下,关系性契约对IPO申请过会发挥的作用更大,对过会的影响更强。此外,本文假设2研究了关系性契约与IPO质量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关系性契约与IPO质量显著负相关,即过会时存在关系性契约的企业在上市后较过会时不存在关系性契约企业的业绩表现差,IPO质量相对低下。说明关系性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介的独立性,导致在IPO市场的资源错配。本文的研究在IPO质量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和研究意义,丰富了保荐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股发行的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