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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缘自于英国,最早追溯至中世纪宗教事业中的用益制度,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信托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在英美获得巨大的成功,投资理财、银信合作、融资担保、合理避税、遗产安排、公益慈善,几乎没有它涉猎不到的领域。日本将信托制度引入到了东亚,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先后制定了信托法律制度,我国也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但现实情况是信托事业发展缓慢,信托对于不少人来说仍是个陌生词汇,特别是公益信托,直到2005年第一个正式获批的公益信托产品“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才刚刚面世,2008年汶川地震后西部地区才发行了第一支纯公益的信托计划,这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公益福利事业的巨大需求。这其中固然有法律移植过程中文化差异导致适应难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十几年前的立法建立信托制度的象征意义更大一些,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可操作性较差。信托实践的贫乏导致理论研究不足,司法解释也没有跟上,反过来导致信托事业发展,尤其是公益信托的发展更加步履维艰。监管的本质是服务。笔者认为,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不系统不全面不细化直接导致了公益信托制度设计缺少了灵活性、便捷性、安全性。而这三性又恰恰是信托这一制度在欧美取得重大成功的法宝。因此,必须要从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制度入手,只有这样才能为公益信托的成立和运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信托产品才能发挥它的巨大优势,解决我们的不少社会问题。本文将公益信托的监管划分为监管体制、设立准入、运转监管、信托终止、内部监督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全文分四章,每章都力争按照这五部分进行展开,这样有助于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二章是对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概述和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现状及问题,这是完善其相关制度的逻辑前提。第三章介绍我国目前的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按照上面划分的五部分,结合《信托法》展开论述。第四章介绍国外的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比较两大法系的不同。第五章针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