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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作为我国的一项特有税种,历经千年而不断变化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契税再次出现在了中国的视野,已然成为发展较快,增长潜力较大的地方税种,并充分发挥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等功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开启了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契税制度也终于在2020年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成为契税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从《契税法》具体条文来看,其对原有暂行条例有了一定改进,但在税率设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退还机制、优惠对象以及征管机制方面仍存在缺陷。笔者通过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契税法》中具体条文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契税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嬗变,并界定契税的性质,明确契税的功能,从而对契税制度有初步认识。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契税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方面,对契税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从1950年《契税暂行条例》到如今的《契税法》,70年契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种种变迁;另一方面,将《契税法》与原有暂行条例进行对比,分析其亮点并进行解读。第三部分探析《契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税率设计不合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法律逻辑错误、退还机制存在缺陷、优惠对象较为狭小、征管机制不健全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对以上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优化税率设计,调整基本税率,扩大税率区间;二是重构纳税期限,实现《契税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三是完善退还机制,明确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后也可发生退税;四是扩大优惠对象,因继承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给直系亲属应当纳入免税范畴;五是健全征管机制。通过完善评估机制,防范重复征税,完善监管机制从而解决相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