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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欠缺,法律规定辩论权可由他人代为行使,继而产生诉讼代理制度。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依其产生依据的不同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中的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我国古代并不存在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真正意义上的该制度伴随着律师制度的确立而出现。我国的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由于当时并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就有了存在空间。建国前,公民诉讼代理的发展极其有限。直至1954年,《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才使该制度有了法律依据。20世纪八十年代起,伴随经济的发展和诉讼观念的转变,案件数量激增,与此相伴的则是律师数量远远不足的窘境。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设立初衷出发,结合陕西、上海二地的两份调研报告和其他实例分析,阐明该制度在公民诉讼代理人的组成、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水平、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冲击、给司法管理秩序带来的问题以及社会矛盾解决中存在的缺陷。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公民诉讼代理是存是废,争议颇大。律师界力主废除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即便是赞同暂时保留者,也要求对其加以限制。而司法界则是尽力对其进行规制和完善。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的文件将着眼点放在了完善公民诉讼代理资格审查制度、设置公民诉讼代理告知制度、限制公民代理人以此牟利等方面。本文指出各地区律师数量不均及代理费用高昂、法律服务力度薄弱、诉讼保险制度缺失等是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仍需保留的原因。但这种保留必须是在该制度的完善和其他制度的支撑下的。例如,对该制度本身采取相对限制的方法、通过完善法律服务制度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诉讼代理需要、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给予中产阶级诉讼费用的补贴等。可以预见,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必将伴随我国律师数目的增加、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而走向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