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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上述司法解释混合运用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以及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医学鉴定”“双轨并存”体制所固有的缺陷,从而造成在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影响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在这种背景下,对医疗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对医疗侵权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其中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第一部分首先从理论上对医疗侵权责任进行探讨。第一,通过比较的方法,将医疗侵权责任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相区别,从而对医疗侵权责任有一个初步的把握。第二、医疗侵权责任有自身的特征,必须发生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并且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不构成医疗事故,包括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事实上构成医疗事故但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同意按医疗侵权责任处理,或者虽然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不符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而无法鉴定的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医疗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首先,笔者从比较法学的角度,通过与日本、德国以及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判例相对比,认为我国的医疗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准确阐述以及医疗侵权责任和医疗事故的内在联系,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论述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负面影响,以及应当排斥适用的具体理由。第三部分对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首先,鉴于当前我国立法的滞后,大多学者认为,“非法行医人员”不能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主体,从而主张因“非法行医”导致纠纷时排斥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笔者认为,非法行医人员不仅包含没有国家医师资格证书,而以医师或医疗单位名义进行行医的江湖郎中,并且还包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虽具有医师资格且在具有行医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业、但是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以自己或单位的名义为他人治疗的公民。往往这些人员的非法行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鉴别,出现纠纷后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美国司法实践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现实医疗市场的分析,认为需要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民事责任时,应当将其等同于医务人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其次,对医疗损害的范围、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也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详细论述医疗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一,对何谓“紧急医学措施”,在何种情况下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导致纠纷时应当免责,以列举实际案例的方式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其次,通过医学实验和实验性治疗与现代医学发展史的关系,从法理的角度论述了自甘冒险作为免责理由的必要性。最后,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发症、疾病的自然转归等在法理上应当免责的理由以及可能对医学技术的影响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论述了责任的具体承担。首先,在既充分考虑到医院方过失又兼顾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权衡利益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具体使用条件。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作为医院的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利时,医院应当承担替代责任。第三、对医务人员因故意导致医疗侵权责任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分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的详细阐述,以及对国外司法判例的借鉴,认为医务人员因故意导致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时,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刑事责任当然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但是,在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时,该医务人员所属医院应当同时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论述了因院外会诊所致医疗侵权责任时,会诊医疗机构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论述了产品生产单位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患者损害时,应当与医院方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