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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全过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仅无法避免,而且适度的纠纷对社会的进步具有推动作用。面对“诉讼爆炸”、调解地位日渐下滑的困境,正值社会转型期之际,“诉调对接”改革应运而生,在民事诉讼改革中独树一帜,引起了广泛关注。2012年新民诉法的修订中,“先行调解”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规定无疑彰显了对“诉调对接”的响应。“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有利于实现案件分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尽管“诉调对接”机制有着积极的价值功能,为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能,但在各地法院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层层阻碍、种种弊端,如与法治社会大背景相左的质疑、运行保障力的缺乏、调审合一造成的偏好调解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调解作用的发挥,有碍于“诉调对接”机制的顺畅运行,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为迎合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通过借鉴日本民事调停制度、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以及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对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加以完善,探寻现行调解制度的出路。首先是明确人民调解与诉讼在“诉调对接”中的角色定位,人民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分工明确,以便各自工作的开展。通过实行人员角色分离以逐步实现调审分离、取消反悔权等途径完善诉讼调解,并细化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程序,明确案件对接范围,从而优化诉外调解。此外,吸收美国调解制度的经验,建立健全虚假调解的惩罚机制,以防调解在实践中变质。当然,调解的关键在于调解员,调解员的职业素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员素质培训和行为规范。实行“诉调对接”,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和较高实用价值的制度,需要我们从各种角度去改革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的整体作用,刚柔并济,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