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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臭氧层破坏、酸雨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全球性环境问题。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化,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影响到自然生态系统,也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生活。气候变化自1979年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召开,成为国际社会谈判的一项议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探讨全球各个国家都能参与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正式开始,也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开始进入法律的程序。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设置减排指标和减排时间表的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标志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进入实质性阶段。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各缔约国自主承诺减排提供了基本框架,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将正式进入后京都时期。碳排放权交易又被称为温室气体交易,这一制度最早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提出的减排措施,最初在于为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目标而设计,后续被各国在完成国内减排时所广泛采用。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是美国和欧盟,在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监管、第三方核证等方面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则,也被其他国家在制定本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和立法时所广泛借鉴和参考。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因此我国碳交易制度的起步较晚。近年来,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并且在2020年后将实现自主承诺减排,对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我国于2011年已经开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并明确提出将在2017年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制度,从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碳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碳交易的立法层级较低,所涵盖的主体和交易对象都较为狭窄,交易确定的总体目标不清晰,第三方核证制度不够完善。在2017年建立全国碳交易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从提高立法层级、扩大交易主体涵盖范围、扩大交易对象、明确交易总量控制和配额初始分配、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体系,完善交易监管等方面健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