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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前提和基础。司法公信力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因而,司法公信力问题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近三十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却仍然存在着令人堪忧的问题,司法体制上的弊端、法官裁判不公、司法腐败、诉讼效率低、不尊重人权等现象,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许霆案”、“彭宇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这些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使公众不由地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产生了质疑,失去了对司法的信赖和尊重,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在这种境况下,分析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成因,以及探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目前的研究大多是从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等外部性因素入手,通过对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对司法环境的改善来达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而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司法的内部性因素入手,即以法律方法为进路来作为探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之一。从法律方法的视角来看,当前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审判实践中存在公开性不足、司法抗干扰能力不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方法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法律方法有利于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其次,法律方法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重要方法;最后,法律方法是推动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技术。也即是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方法诸如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修辞、事实认定等的正确、综合运用,可以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共识,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定纷止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进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除此之外,法律方法进入司法实践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一是加强法律方法的教育培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二是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让审理者裁判;三是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提高判决书说理水平。通过这些制度方面的构建及完善,来保证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充分、正确运用,从而在微观层面达至司法公信力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