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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经济手段,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有效征管需要依靠较强的技术手段,涉及的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泛,单纯依靠税务机关不能满足环境税的征管需求,必须依靠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协作,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税的有效征管。因此,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极大的挑战。为应对环境保护税这种新税种需要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深度交叉征管协作的挑战,我国也初步建立了环保部门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制度,主要方式是,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的检测工作,为税务机关提供绝大部分的征税依据,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粗糙,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征管协作制度,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两年多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实践也证明,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众多缺陷,两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低下,征管协作制度实施困境较多。因此,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有必要结合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制度理论基础、当前制度构建现状及实践现状、域外实践及启示,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视,并结合我国政策及实情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使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制度得以更有效的实施,以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本文全部篇幅共包括7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中的5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概述进行分析,包含征管协作概念界定与征管协作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行政效率原则、分工协作理论、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的构建现状进行分析:一方面我国环境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已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协作主体范围有待扩大,协作方式有待扩展,征管协作法律位阶、明晰性有待提高,征管协作主体权利义务有待明确,纳税人权利救济有待加强等缺陷。第四部分,分析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域外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对美国、荷兰、日本三个国家的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立足我国国家政策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实务困境,借鉴域外国家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体系化,在实务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征管协作效率更高,进而使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