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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这对于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独立地位得以明确。本文主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各法系隐私权的法律现状,对比当代社会中存在的与隐私权相关的几对权利冲突,以及新的历史时期,源于科技发展出现的新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就此引出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展望。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隐私权概述主要阐述隐私权的来源、定义以及发展变迁,通过对世界各国的隐私权概念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概括出他们的相同之处,以此引导出隐私权在主体、客体、权能内容等方面的基本特征。进一步阐述各法系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概况,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概况。通过比较,概括出各国的隐私权保护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进一步阐述各类隐私权保护方式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对比其优劣。并根据各法系国家的现状,深刻分析其立法传统存在差异的原因,包括历史文化因素、社会各阶层的对立分化以及对新闻工作的限制和规范化等。第三部分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冲突着重探讨了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平衡。此外,还对监护权、配偶权与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冲突进行探讨,提出在面对这几对矛盾冲突时应如何科学合理的处理,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也应该对其他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最后重点分析了新时期出现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如何在网络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越来越成为一个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实行“网络实名制”是切实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有效办法。第四部分未来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本节重点例举了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分别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上找到相关条款证明,但多为零散的、间接的保护。亦证明我国现在缺乏一步完整的、系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提出总体展望和设想,建议在把隐私权规范立法时,应包括公民隐私权入宪、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模式、明确规定诸如隐私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隐私的权能和范围、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