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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投资协定所接受。随着投资协定的增加,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数量激增,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例如忽视东道国的规制权、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存疑、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不高、裁决的不一致等。现有的投资仲裁机制因此面临正当性危机,在欧盟陷入困境。为了克服ISDS机制的缺陷,欧盟积极推动ISDS机制改革,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谈判的投资章节中提出建立常设的欧盟投资法院(EU Investment Court System,ICS)替代当前的临时投资仲裁机制。欧盟投资法院是一种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它设置了上诉机制取代投资仲裁的一裁终局,规定了高标准的透明度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东道国的规制权等内容,它的出现能缓解现有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目前,欧盟在与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与越南签订的《欧盟和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FTA)中确立了此项制度,并将以此为范本和其他国家展开贸易投资谈判。本文首先介绍了欧盟投资法院产生的缘由,指出现有的投资仲裁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欧盟投资法院的国际缔约实践,透过TTIP、CETA、EUVFTA文本解读欧盟投资法院的制度内容,并将欧盟投资法院的上诉机制、透明度要求和ICSID、WTO等相关规定作比较。接着,评析欧盟投资法院的制度亮点和制度缺陷,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建立欧盟投资法院的可行性,探讨欧盟投资法院能否解决现有投资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能否被我国借鉴。最后,浅谈中欧BIT谈判中我国对欧盟投资法院的应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