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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每个国家似乎有着类似的发展历程:先发展经济后保护环境,更直白地讲,先污染后治理。多数发展中国家偏执地认为经济是前提,他们目前还没有为环境法律做好准备。只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环境”问题也不例外,届时只需要从发达国家学习处理经验即可。这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盲目追求GDP,忽视环保提供了借口。而现在这种观点再也站不住脚,或许这种逻辑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发展没有统一的路径,无论经济发展如何,环境始终影响着每个人的健康和生活。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亟需制定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而不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不断增加的环境问题早已超越国界,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让环境法律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能得以实施,发挥应有作用。环境保护如何在发展中国家优良运作,这是一个值得理论和实践考虑的问题。笔者之所以选择巴西的检察机关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一)巴西与中国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很多共同之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均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与挑战;(二)巴西的环境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巴西从宪法层面规定了人们享有环境权,并赋予巴西检察机关崇高的地位,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确认了巴西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其背后蕴含的理论渊源深厚,逻辑推演清晰,值得我们探究;(三)巴西检察官的积极推动促进了国家环境法律实施进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巴西环境法律执行难的问题。这得益于巴西制定的一套合理机制,包括检察官队伍专门化、程序规范化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也得到加强,可见巴西检察机关的表现非常突出且具有典型性,巴西的环境检察机制是一条通向环境法治之路。探究巴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术、势,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的题目取自“道、法、术、器、势”,这五个字由《道德经》及《孙子兵法》不断发展而来,用者不一,理解不一。道以明向,法以立本,术以立策,器以成事,因势立导。1笔者受这几个字的启发,联想到巴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及功能,遂注入自己的理解。本文中的“法”即法律基础,“术”即运用策略,“势”即情势与趋势。本文在论述时采用的逻辑为:对巴西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正当性——策略性——推进性——借鉴性逐层分析,试图对巴西环境检察机制构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辅之以数据、案例等充实内容。笔者认为只有深刻的了解度,才有学习、借鉴、引入的可操作性。本文首先从“法”入手,论述巴西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引言部分只是说明了介入的必要性,法律的明文规定才使其介入具备正当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基础是环境权,在此理论上,笔者先指出并分析巴西宪法对公众环境权的确认,然后再论述巴西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三部法律:1981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85年《公共民事诉讼法》、1988年《联邦宪法》。接下来,笔者将探讨巴西检察机关的“术”,即巴西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和模式。这是巴西检察机关角色转换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巴西环境检察体制可概括为三个特征,即检察队伍专门化、介入方式规范化和检察官的积极能动性。“势”即情势与趋势。通过分析圣保罗检察机关实施环境法律的数据调查、环境案件类型的划分及典型案例,笔者将初步判断巴西检察机关实施环境法律的效力,总结巴西司法机构的作用,以此预测巴西的趋势。最后本文将视角从巴西切到中国,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形势,对比巴西模式,分析我国借鉴巴西的可能性,探讨可适用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