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质权,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动产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各国民法都规定权利质权的行使参照动产质押制度。但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不断变化,权利质权已逐步成为质权的主要形式。权利质权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比较短,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权利质权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并把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与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较,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 本文首先在对权利质权的概念以及权利质权与质权的关系进行比较详尽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权利质权的性质。 本文从权利质权标的的一般规定出发,对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并提出了适当扩大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观点,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按照债权、物权、资本证券、知识产权和期待权五种形态分别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一般债权和证券债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提单和仓单;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债券、股票、基金收益凭证、认股权证和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工具等是否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进一步阐述了可以转让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本文通过对现代各国物权变动立法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大不同观点以及我国在物权变动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担保物权的变动立法应采用“形式主义”,提出了权利质权的设立应遵循的原则。强调了质权与质押合同的明显区别,继而提出了“公示应该是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设立质权的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观点。根据公示方式的不同,本文将权利质权的设立分成三类加以讨论。一是以“通知”方式作为公示形式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以一般债权质权为代表,并包括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质权形式;二是以“转移占有”方式作为公示形式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以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和有形资本证券质权为代表;三是以“登记”方式作为公示形式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以知识产权质权、股份质权和一些资本证券质权为代表。 一,M-~----WWMW~—————、—————————————一—、,_.—、.-—,一 论文的第四章,重点从债权质权、资本证券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三个方面 对权利质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范围进厅了详尽地分析;根据质权人、出质人和 第三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质权及于当事人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最后,又从债权质权、资本证券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三个方面就权利质权 的实现方式、实现条件进行了具体论述:并就权利质权的消灭与动产质权的消 灭的异同进了丁了简要分析,提出了作刀质权标的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