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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功能,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已获得普遍认同并在国际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宪法权利。然而,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新闻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新闻活动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既要保证新闻自由,也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以满足自己精神需求,所以媒体为了满足大众的这种心理,便会尽可能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就成为必然。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如何做出平衡,各国的立法和研究都尚未有定论。本文运用所学的知识对两者的冲突进行法学研究,并力图构建平衡两者的协调机制,本文分析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及冲突的原因和表现,提出从价值、利益和规范三个层面进行协调和平衡两者关系,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关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界定。首先从新闻自由的内容、法律属性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界定,进而分别论述了其信息传递、舆论监督和权利保障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对于隐私权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人们私生活领域的扩展,对其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就比较困难,本文从突出隐私权的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支配性出发,对其概念、主体、客体、内容论述,并对本国和美国等其他西方国家当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评述。
第二部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是人格完善所不可以缺少的制度;新闻自由必须受隐私权的限制;隐私权的范围受到新闻自由的限制。
第三部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冲突。作为宪法权利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而尊重与保护个人私生活的自主、独立与安宁之核心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性完善。隐私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天然地与新闻自由存在冲突和矛盾,它一方面表现在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另一方面表现在隐私权的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抵触。
第四部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之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也是对特定社会状况的反映。故“新闻之取材,应考虑被取材人之隐私权,但亦不得过度限制新闻自由,两者应依新闻自由之公共性、公意性之高低,公众关心之程度,侵害隐私权行为之态样、性质及程度与隐私权受侵害之被害人是否为公众人物?有无抛弃隐私权?抛弃隐私权之广狭?隐私权之保密程度与受侵害之性质及其程度之轻重,而就保障新闻自由之必要性与保护隐私权之重要性等各种因素,加以比较衡量而予以妥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