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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交流日趋紧密,劳动资源的跨界流动也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涉外劳动纠纷的不断涌现。但由于我国在现行涉外劳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近年来我国涉外劳动合同争议司法裁判标准混乱,使得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劳动资源的正常往来受到了限制。因此,如何在涉外劳动方面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的适用以解决大量的纠纷争议成为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涉外劳动合同和涉外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分类进行界定与厘清,明确所讨论的涉外劳动合同的定义。其次,列举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再次,对比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分析列举目前我国立法现状中所存在各种问题,主要有:第一,现行法律中对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相关规定分布零散,不成体系;第二,由于未形成统一立法,使得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多依据立法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致使法规适用地方化,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第三,现行法规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空间被压缩;第四,涉外法律适用的客观连结点判断不明;第五,未对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标准进行明确等。最后,针对目前立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第一,为保证法律对涉外劳动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调整,建议制定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需对现有的涉外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与补充,同时需与国内现行劳动法领域中的强制性、任意性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相衔接,从而形成有层次、有逻辑的法律条款体系;第二,为使规则具有适用的弹性空间,建议确立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度限制选择法律的范围、所选择法律不应违反法院地强制性规范、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于劳动合同领域;第三,为避免司法滥用,建议应明确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应用的条件;第四,为规范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标准,建议明确冲突法中客观连结点的适用范围与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