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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权在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日益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一直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薄弱环节,以2002年的“DVD收费事件”为典型,作为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我国企业深受专利联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专利联营作为专利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内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彼此的专利联合,根据联营协议向成员或者第三方许可一项或者多项专利。专利联营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它是专利权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联营本身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它可以提高许可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清除专利妨碍,整合互补技术,避免诉讼风险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专利联营毕竟是专利权人之间的联合行为,如同其他企业的联合行为一样,也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比如,专利权人往往在联营协议中对其成员或联营体外的被许可人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以谋求支配市场和高额垄断利润。专利联营限制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有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搭售,联合限定价格,包庇无效专利,规定不合理的回授条款等。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也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专利联营是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说,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其自由行使不应加以过多规制。然而权利限制理论认为,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其行使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度;竞争理论认为有效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机制,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分配社会资源等众多功能,而专利联营协议是专利权人之间共同达成的协议,它有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后果;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理论说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冲突性,但其在促进竞争、增加社会福利方面具有一致性,并且具有功能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方面。因此,专利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度,如果其行使超出了合理范围,并形成垄断妨碍了竞争,就需要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对其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具有理论正当性。对于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不仅是应不应该规制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与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平衡,是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面临的难题。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探索,以寻求合理的平衡。就专利联营而言,这些国家较早的规定了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执法及司法经验的总结,这些国家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分析的具体方法都已经比较成熟,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对完善我国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规则具有很大的意义。对外国经验的借鉴与吸收,主要是为我国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提供帮助。我国《反垄断法》是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基础性法律。最后,立足我国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专利联营的反垄断分析原则与分析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立对专利联营从正负两方面进行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以合理分析为主的法律适用原则,然后是我国专利联营反垄断审查的分析方法,以及建议构建专利联营反垄断预警机制。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我国对其的理论探讨还刚起步,仅靠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因此需要理论界、司法和执法实务者的共同努力,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市场秩序,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