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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具体制度、司法审判实务以及修改演变等方面的研究,客观评价其性别倾向和历史地位,探究在婚姻法近代化过程中女性利益保护方面的得失。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材料和研究思路,并重点介绍了提出妇女问题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等女性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第一部分总结了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过程,简要分析了传统婚姻制度、清末民初婚姻法草案以及南京政府婚姻法的特点。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是关于南京政府婚姻法中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南京政府婚姻法在法律原则层面保护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诸多利益,如婚约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贞操义务、独立人格等。但许多制度的设计仍不利于女性配偶,如女性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利益、对子女的监护权、家庭暴力的界定、夫妻姓氏、住所指定权、暗护妾制等问题。许多女性利益没有体现在法典之中,如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婚内性权利义务、女性生育义务的补偿等方面。从司法实践效果看,深深植根于民间的婚姻习惯仍然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行为,南京政府婚姻法在大量移植外国婚姻法律制度时,没有重视本国传统的婚姻习惯法,造成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脱离。夫权思想对地方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有巨大影响。农村女性对南京政府婚姻法的认知远远低于城市女性,即使是城市女性在利用婚姻法保护自己利益时也要面对诸多不利因素。第六部分是对妻妾关系的分析。南京政府婚姻法不承认妾制度的合法性,而司法实务中却对妾加以保护,甚至出现了“妻不如妾”的法律现象。结语部分反思了南京政府婚姻法在维护女性利益、提高女性地位等方面的价值及其有限性,并认为南京政府婚姻法的性别倾向是偏重男性,歧视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