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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日益频繁,夫妻债务问题引起的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同时夫妻财产的多样性以及交易的专业性,使得夫妻债务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关于夫妻债务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夫妻债务如何清偿以及夫妻内外部法律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都欠缺具体化规范,并存在很多不足与模糊之处,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多困惑,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学者意见不一,笔者也不揣冒昧,草就本文,对夫妻债务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文章主要有引言和其他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首先,对夫妻债务与民法上财产之债的差异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阐明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夫妻债务的主体特殊;突破债的相对性;受到夫妻财产制的制约。其次,对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的联系进行了揭示。再次,指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夫妻之间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请求权时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最后,对夫妻债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研究意义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为下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对法、德、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夫妻债务制度进行评析,主要介绍了这些国家在夫妻债务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各国可借鉴之处进行了简单的评析。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相对于英美国家有关夫妻债务之零散规定来说,法、德、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夫妻债务的界定,债务清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夫妻利益方面规定的比较全面,法国以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债务进行了规定,德国对夫妻债务的内外部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瑞士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规定得较为详细。同时这三个国家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补偿制度、约定财产制的公示都有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对我国夫妻债务制度之现状及缺陷进行了简单的总结。立法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缺乏系统性、制度性规范,显然不足以指导复杂的实践。在学界,主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来展开讨论,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建议,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损害配偶中非举债一方利益这两种情形。针对这些情况,指出我国夫妻债务存在如下缺陷:实体方面,夫妻债务的相关立法定位于处理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科学;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对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追偿、补偿规则规定不全面。程序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存在问题;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第四部分对我国夫妻债务制度之完善提出了部分建议:“实体上,将夫妻债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机结合,从而明确该制度之立法定位;明确规定不同性质的债务的认定标准;细化夫妻债务的内外部责任;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的清偿规则;建立财产补偿制度;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非常财产制。程序上,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公示规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只要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登记,就具有对外效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分清内外部关系来进行举证,而不是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非举债一方。”第四部分也正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