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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即以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为研究对象,力求通过对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历史沿革的把握和对部分国外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研究,来构建适合我国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保护子女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九千字。第一部分: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概述。亲子关系确立制度随亲子法一样经历了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发展过程,而在每一个时期,亲子关系确立制度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而言,当代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主要包括: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人工生育子女身份的确立制度。第二部分:部分国外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研究及比较评析。本部分分别介绍了法国、意大利、德国、埃塞俄比亚、美国这五个国家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立法体系和主要内容。其中,法国和意大利仍然沿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立法体系相同部分为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此外,法国还有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关系的确立制度,此立法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先进。德国、埃塞俄比亚和美国都取消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三个国家在立法体系上虽然有所差异,但大体上仍然划分为亲子关系的确立以及亲子关系的否认这两部分。因此,关于这五个国家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比较评析,笔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立法体系上的比较评析,第二部分是具体制度上的比较评析。第三部分:对建立我国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思考。在介绍了部分国家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我国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立法现状后,笔者提出了制定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血缘真实主义原则、身份安定和家庭和谐原则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关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的再思考是本文的一个难点,当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是对子女的歧视,也是不公平待遇的根源。笔者认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与婚姻现象息息相关,也是历史和宗教共同遗留的结果,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惩罚子女的法律依据,也非不公平的根源。而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更大的意义在于适应当前亲子关系推定范围扩大化的趋势。第四部分:建立我国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立法构想及理由。本部分,笔者确立了我国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主要框架和内容,即取消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取消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统一建立亲子关系推定、亲子关系否认和亲子关系认领这三大制度,把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确立都统一归纳到这三种制度之中。在亲子关系推定方面,重点在于扩大亲子关系推定的范围,把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推定为与母同居之男的子女。在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中,规定了否认人、否认理由、否认期间和不得提起否认之诉的情况。在亲子关系认领制度中,重点创设强制认领之诉,把强制认领分为请求确立身份的认领和只请求抚养的认领。在人工生育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方面,规定人工生育的子女应统一推定为原先共同决定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妻的子女。在制度构建中,每一个部分都有详细的立法理由说明,笔者希望通过制度的合理构建,为中国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