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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0年以来,由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各创新产品的出现导致经济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传统的财务三报表无法完全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已经不能满足投资人及债权人的需求。根据决策有用观,传统的损益表体现的是经营成果观,这就使得当期收益报告不全面,导致企业无法完全真实的反映其经营成果业绩状况。1980年代后期,FASB、ASB和IASC/IACB对传统利润表进行改革,要求企业对外出具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时间较晚。为了调整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强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2006年我国财政部公布《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入到国内,准则规定企业在对某些特定的项目的计量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我国首次提出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每股收益项目下面增加一项其他综合收益,并将其他综合收益的详细内容列示在报表附注中。2012年《企业会计准则》指明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内涵,并且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和在以后会计期间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重分类两类。2014年7月1日,企业的日常操作中正式运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规定会对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以及确定审计收费时产生什么影响?审计师是否以及如何反映其他综合收益在审计定价中的固有风险?本文将通过对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来探究此问题。本文以2012-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以审计风险视角实证研究其他综合收益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研究发现:其他综合收益与审计收费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其他综合收益的波动与审计收费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相较于净利润波动,其他综合收益的波动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更大;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其他综合收益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更强。研究结果显示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是影响审计收费最关键的因素,其次当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较高的审计风险时,审计收费升高。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计量基础,审计师要花费更多精力去验证其公允价值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单位进行盈余操作的可能性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审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