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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早来源于国家的指定辩护制度,当时,国家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法院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限于当时的国情,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在侦查阶段实行。自2004年《宪法》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人权观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不例外,我国开始设立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该制度的确立,有效地保障了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也有力地遏制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极易采取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侦查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缺乏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造成了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过窄、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案件案多人少、办案质量不高和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缺少监管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立法上完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制定高位阶的法律,详细规定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工作部署;其次,需从司法实践中完善该制度。应扩大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提高律师办案补贴、加大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普法宣传,从程序上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再次,需要建立健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拓展犯罪嫌人权利救济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提供后续保障。最后,在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上,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如采用刑事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和公设辩护人制度,也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