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实际需要的驱使下,农村信用社在不断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其管理体制也逐渐采用了股份制的管理模式,这种股份制管理体制是在遵从农村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都处于摸索的阶段,国外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制。相关理论大多是从形式上机械的照搬《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和其自身特点。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制约农商行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章程设计过程中。鉴于此,对现有的章程进行研究,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改善的建议便有其重要的意义。不同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农村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其自身的实际现状,机械的对公司章程进行模仿,导致农村商业银行现有章程的实践性不够强。章程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运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学者沈四宝认为:章程是农商行运转的方向,其重要性好比一个国家的宪法。但是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现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公司章程的性质应该是自治法规;在此认识基础上,进一步的分析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便可发现完整的公司章程一定要有完整的三会、合理的股权制度以及清晰的产权制度;因为完整的公司章程可以增强其的执行力,进一步明确公司章程的效力,以便提高农商行的经营效率,降低其经营风险。鉴于此,农商行可以对其章程两元化划分,并且在章程设计过程中结合其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性的章程。笔者结合了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经济法等相关知识,通过国内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章程中的实际问题,将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结合,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使农商行真正做到为“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