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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自引进之初,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恢复发展以来,信托资产规模显著增长,信托公司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中国现代四大金融产业。信托行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管机构对信托业的引导、监督和管制。在引进信托之初,由于中国没有信托历史,所以信托业在黑暗中摸索前行。随着信托制度与本土经济的不断融合,开始研究制定针对信托业的法律法规,信托法律从无到有、从缺失到完善,信托在风雨中走过了几十年,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出台,信托业有了专门的法律,随后,各项法规陆续出台,信托业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信托的高速发展离不开监管机构对信托业的监督和管制,政府监管机构对信托业进行了六次清理和整顿,在政府的不断引导和整顿下,信托业逐步走上正轨。虽然信托作为一项财产管理制度,近年来得到繁荣发展,其在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没有信托发展背景,信托法律的制定以当时的信托为背景,信托法律的制定和监管机构对信托业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托产品的不断创新,已有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模式的滞后性逐渐暴露。在这种背景下,对信托业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推动信托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当前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为背景,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托业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第一章叙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方法等。第二章从信托和信托业监管的内涵入手,对信托监管制度进行概述。第三章分析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业监管模式,由此引发对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模式的思考。第四章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之间行为选择,并且从法学角度分析信托监管的必要性和影响信托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第五章主要分析了信托监管的模式、自律管理以及信托业的监管法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