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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雇佣犯罪中是否存在实行过限和结果加重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有着比较详细报道的15例雇凶杀人犯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在被害人死亡人数为16人的情况下,共有4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其适用死刑的比例竟高达2.6倍,适用死刑的合理性令人质疑。
首先,笔者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进行实证分析,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雇凶杀人案件的判处中,存在适用死刑过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是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外在表现,因此解决雇凶杀人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解决雇凶杀人案件判决中死刑适用过多问题的关键。
其次,笔者通过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
再次,笔者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等问题进行研究。
最后,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严格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适用;(5)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