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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旨在惩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是该罪在理论层面和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问,需要解释进行规范。本文就是在分析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解答虚假诉讼罪的部分疑难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虚假诉讼罪概述部分,主要是厘清“虚假诉讼”罪名增设前后的概念。《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虚假诉讼”具有特定性,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各方通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章旨在明确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文义分析,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本质在于“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只能以作为的、积极的形式作出,其行为方式不包括“隐瞒真相”的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是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象征,也是实行行为的前提。第三章主要确定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必然造成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产生。无论是妨害司法秩序还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都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第四章介绍虚假诉讼罪可能面临的司法适用风险,即适用范围的不当限缩。虚假诉讼罪在实践中适用率可能并不高,其原因不仅在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比较模糊,还在于第3款“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当架空了虚假诉讼罪。从而导致虚假诉讼罪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第五章为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