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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是指某一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在基准罪的基础上具有某些加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和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基准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单位的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遵循罪刑均衡的价值理念,一般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某一罪规定两个或三个罪刑单位,这是情节加重犯在立法上的表现。情节加重犯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涉及刑法基本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未遂犯理论、罪数形态理论等诸多领域,加上我国规定的抽象情节加重犯比较多,加重情节规定的比较概括,多用“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表述,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因此,多视角、多层面的研究情节加重犯,不仅有助于我国的加重构成犯罪理论的丰富,而且有助于加重情节的认定和罪数形态的判断,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做到罚当其罪,以充分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该部分首先列举了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情节加重犯概念的不同表述,笔者对这些不同的观点分别加以评析,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次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基本特征,包括前提特征、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是情节加重犯的前提特征,犯罪行为具有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的实质特征,刑法明文规定是情节加重犯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情节加重犯的构成。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构成,基本犯可以是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故意犯和过失犯等。对于加重情节的性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争议的焦点是加重情节究竟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抑或是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统一。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一种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是一种综合指标,在立法上是概括、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需要综合一系列主、客观事实因素加以认定,而如何进行认定则又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形态。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和罪数形态。在分析比较不同的学术观点后,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因情节加重犯依赖于基本犯而存在,故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受基本犯既遂、未遂形态的影响,当一个犯罪行为具有加重情节而基本犯未遂时,此时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从罪数形态上来讲,情节加重犯是一罪,可能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处断的一罪。第四部分:域外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规定及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等国刑法关于情节加重犯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在对情节加重犯进行立法完善时,可以对这些先进立法加以借鉴:一是在刑法总则中对加重情节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弥补刑法分则部分对情节加重犯规定的不完善;二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相结合适用的这些先进立法值得我国刑法予以借鉴。第五部分:我国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的三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明列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继而分析了三种模式的优劣,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情节加重犯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