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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风险社会,风险分布于广泛领域从自然到社会,贯穿于每个人的生涯。风险的规避与管理更是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子系统,这样一个系统从企业和市场一直延伸到国家和世界政治领域,同时也穿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从亲密关系到柴米油盐酱醋茶,甚至是虚拟的网络空间。生活无处不是风险,然而试图生活在一个零风险的世界,就犹如科斯寓言中零交易费用一样,只是一种理论的假设。假如风险是一种恶,这注定人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纯粹美好的世界里,因为恶每天就发生在眼前,从各种犯罪、交通事故到各种战争、生态灾难。但是,理性动物一般被假定是厌恶风险的,因为趋吉避凶被视为人的本能反应之一。即使是那些喜欢冒险或从事风险工作的人,也都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问反复权衡,“三思而后行”。由此,在零风险与风险零容忍之间是现实生活的时空。而要编织这个时空的生活秩序,社会控制体系,特别是法律就需要满足人们对风险与安全之间平衡的需要。 然而,人们应当如何理解法律对风险进行规制的性质和目标?政府风险管理,究竟是一项公民权利,还是政府的行政活动?对此,答案也许随着每个社会的文化不同而有所不同。这里面难道有冲突吗?以美国的风险规制为例,罗斯福新政和他的第二权利法案,在美国引发一场“权利革命”,这场革命让权利从原来消极的自由权,扩展到一系列的积极权利,譬如,社会文化权利、经济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扩展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重新塑造美国现代政府的实质和结构。因为这些新型权利要求政府进行积极的社会管理和干预,包括风险管理,譬如,通过规制水和食物里的化学物质、规制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控制社会的环境污染,等等,来保障社会公民的自治与福利。但是,传统的美国法律文化却与这场“权利革命”发生了抵牾和冲突,因为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传统将风险管理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风险管理将会因为权利的性质,特别是权利的不可侵犯的神圣本质,而陷入一种悖论的困境当中:为了拯救一条生命,法律不惜一切代价,由此,却造成更多的生命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风险规制的悖论,还不仅限于上述一点。规制国的悖论贯穿在风险规制体系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包括规制的语境、理念、原则、方法、机构、功能诸方面。所以,为了有效应对当前世界风险社会的挑战,特别是解开上述规制国的悖论,如何规定什么是良好规制的合宜的范围和目标,就成为一个紧迫和重要的问题。从风险法治国的理论出发,对前述问题的思考就被转换为这样一个问题:理性的风险规制如何可能?对此,风险规制的法理学研究表明:一个理性而融贯的风险规制体系,是需要信任、科学、法治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