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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针对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监督,根据服刑人员具体情况安排特定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预期改造的效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新一轮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然而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具体包括执法主体设置存在缺陷、矫正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环境较差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运行及其矫正效果。本文在参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以社区矫正制度为切入口,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影响,为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个人合理化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两个方面,一是从选题的原因与意义出发,我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现有的研究主要基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已经跟不上法律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是从研究的方法出发,采取实证分析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用性的建议,采取对比分析法,对比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模式给出有益的启示,采取文献分析法,参考中外研究的文献资料,为论文的写作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制度建设缺陷出发,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权,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的不对称导致监管硬度降低;二是从人员结构出发,分析社区矫正队伍严重不足问题,专职专岗人员少,同时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短缺;三是从日常管理的运行实践出发,分析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单一化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往往以书面监管、形式监管为主,效果欠佳,结合笔者所在的L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四是从行政主导模式出发,分析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用没有显现,受行政体制管理模式的影响,专业化的团队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没有形成大矫正的社会环境。以上问题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没有调动民间资本、社区力量的参与。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四个方面阐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从多部门配合的弊端入手,重点分析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公检法相互配合的机制没有发挥出来,司法行政机关在公检法司中地位较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协调的时候往往“位卑言轻”。二是从队伍建设不完善入手,重点在制度构建上,没有建立一整套的队伍建设的相关制度,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招募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三是从立法供给不足入手,社区矫正工作长期未制定基本法律,依赖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原则性规定多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无法从顶层上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设计,由于新法出台时间较短,短期内不能发挥其作用,对制度建设还需要一个过程。四是从社会力量的作用未发挥入手,分析现阶段制度运行模式还是以政府主导、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没有通过政府购买社会专业化服务促进专业化组织的参与。第四章,我国北京、上海社区矫正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社区矫正制度模式的成功经验。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的启示:北京模式采取之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突出社区矫正以政府主导和刑罚执行为特色,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威性。上海模式则更加强调社区力量的参与,淡化行政色彩,利用雄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社会工作引入到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中来,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性化改造,释放政府的监管压力。美国模式与日本模式的借鉴: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立法体制,制定自上而下的实施细则,加快完善的社区矫正队伍,参考日本社区矫正公务员序列设立专职人员同时加大民间志愿者的招录,明确执法权归属,参考美国的假释官和缓刑官制度,严格选拔专业性人才赋予其拘留的权限,适当增加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可以参考美国模式,将一些过失性犯罪、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犯罪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第五章,总结国内外经验做法,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从完善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改进矫正措施、增强社会力量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们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及建议。一是从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参考日本模式的“更生保护模式”,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置在国家司法部内,在各市县司法局,设置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社区矫正管理分局。同时参考美国的“公众保护模式”,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赋予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警察身份,拥有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拘留权。二是从队伍建设方面着手。建设一种专业化、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突出司法警察在其中的主体地位,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的公职人员的职务定位。同时发挥社会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的作用。做好社会志愿者的招募工作,鼓励有相关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参与进来,为实施社区矫正发挥辅助作用。三是从管理措施方面着手。从监管制度的实用性出发,突出矫正小组的作用。重点放在矫正方案制定上,采取“归类管理”模式,针于交通肇事罪、滥发林木罪等缓刑的犯罪,采取普管的方式,对于抢劫等暴力犯罪和盗财性犯罪,严管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行为的约束。注重矫正小组作用发挥,审前调查评估、日常报告等监管活动中注重听取村委会及村干部的意见,增加他们参与度和话语权。同时从社区矫正帮教制度出发,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各部门联合矫正帮教制度,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组建矫正小组,例如,要求工作岗位的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入帮教等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艾森克心理评估系统评估情况,制定不同的帮教方案。四从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着手。从立法体制建设上出发,根据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实施细则,具体明确社会力量的进入标准以及参与的形式。在具体的实施的制度上,要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其科学的运行。同时鼓励专业团队发展,政府在社会服务团队的发展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出台鼓励性的政策,例如减免税收、增加专项财政预算等等,同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利用专业化的帮教团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高多重专业帮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