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见于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而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在国家基本法层面对该制度予以确立,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初步确立。近几十年随着社会逐利观念的转变,社会道德水平出现一定程度下滑,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案例多有发生,在老年人意定监护领域,监护人有可能与被监护人之间并无血缘亲情的牵绊,侵害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更高,传统监护制度设计下的监督机制已然不能发挥十足的应有作用,故而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尤为迫切。本文写作布局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和文献综述。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的研究意义,并就国内学术界对意定监护监督机制构建相关研究之现有成果作出介绍和梳理,进一步阐明本文的研究方向及必要性。第二部分为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相关理论概述。主要包括对意定监护和监护监督定义的介绍,以及监护监督制度发展历程和学术界对监护监督的分类,并从老年人意定监护较法定监护之特殊性与监护权滥用之现状两个角度着重论述对老年人意定监护进行完善监督之必要。第三部分是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现行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以及权责配置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比较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结构。全面而又系统的论述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德国、英国、美国等在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的主体、启动节点以及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的权责等各个环节的做法,同时将我国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与其进行全面对比评析,梳理出值得为我国借鉴引用,进而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设想。针对前文所述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当中存在问题,在吸收借鉴国外成熟制度设计基础上,以构建完整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完善事后救济为出发点,从公证机构、监督人、民政部门、法院这四个主要监督主体的视角展开论述具体的制度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