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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是村委会基本职能之一,其保障了村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对于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87年我国将村务公开纳入到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当中,确立了村务公开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村务公开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村委会日渐行政化,村务公开逐渐成为了政策宣传的窗口,难以发挥预设的作用。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有三个构成要素,三者存在以下问题:关于公示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村委会组织法》(2010修订)中公示内容与公示程序并不一一对应,难以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的指引作用;关于监督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监督主体的虚置化使得村务公开监督徒有其表;关于救济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村委会法律地位不确定,导致了村务公开司法救济渠道过窄,村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村务公开的权利。新疆村务公开法律制度除了存在上述问题以外,还存在与其它地区不同的村务公开现象。驻村工作组和包联干部成为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新渠道,十户联防、维稳责任书和平安家庭成为村务公开新的公示内容,升国旗和国旗下讲话成为村务公开新的公示方式。在这些新兴村务公开现象下,新疆村务公开法律制度运行受阻。村委会进行精准扶贫村务公开时,存在以档案落实公开的问题;在进行村警务公开时,公示内容难以到达村民,形式化严重;村务公开监督主体虚置化,存在监督无力现象;在救济渠道方面,村委会行政化导致政府层面救济难以发挥作用,司法救济渠道也不通畅。根据以上新疆村务公开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新疆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要将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因地制宜修订新疆村务公开地方立法;制定稳定的新疆村务公开政策;新疆基层政府和村委会执行村务公开时,要将新出现的村务公开现象解释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并促进新疆村务公示程序的规范化;新疆村务公开政府层面的监督、村务监督机构层面的监督和村民个人层面的监督要明确并落实,履行其法律职责;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村委会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因此,在此基础上可拓宽新疆村务公开司法救济渠道,从而增强村务公开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