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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合同法理论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影响下,认为合同在形式上应当贯彻自由的精神,形式自由是原则,形式强制是例外。随着商事交易的发展和社会的两极分化,合同形式自由可能导致合同违背实质正义。合同形式法定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合同关系的介入,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实现合同行为的实质正义。但是合同形式法定无法满足当前商事合同证券化对交易效率的需求。合同形式的标准化对于促进商事交易效率具有显著的作用,因此商事交易合同在形式上出现了合同形式标准化的趋势。合同形式的标准化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有限,在与权利分离现象相结合的过程中容易导致金融风险。要想预防风险发生,应当从合同形式的统一化与简化两方面着手来强化合同形式标准化保障商事交易安全的作用,使合同形式标准化既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效率,又有利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关于合同形式的传统理论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合同形式自由是一般,形式强制是例外;合同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具有证据、警示、信息提供、界限、公示、确认等功能。在商事实践中,合同形式出现了新的现象:合同形式强制现象广泛存在,形式标准化的合同在实践中被大量应用,合同的文义性受到重视,而且还出现了合同形式与新经济现象的结合。这些新经济现象的产生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理论无法解释上述现象,因此需要对合同形式进行重新认识。第二部分指出合同在形式上出现了由形式自由到形式法定的发展趋势。合同形式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商事实践。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产生的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意思主义理论。随着垄断的产生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兴起,合同形式自由可能在实际中导致实质不公。现代商事实践已经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商事交易更加强调安全、更加强调节约交易成本、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更加强调合同的文义性。合同形式法定在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优势正满足了商事交易的需要。第三部分揭示了当前商事合同在形式上出现了标准化的趋势。当前商事交易更加强调交易效率,合同形式法定在此方面表现乏力。合同形式标准化通过对合同形式进行统一和简化,实现了合同的批量生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扩大了交易范围,因而成为合同形式新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探讨合同形式标准化产生的问题并从合同形式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商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权利分离现象。合同形式标准化与商法中权利分离现象结合,大大提高了商事交易效率,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要从合同形式的角度来预防这种风险,就需要从规范合同形式的统一化和简化两方面来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