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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轫于英国的信托最开始为规避法律限制而产生,因具有灵活性等特点而受到广泛应用。在19世纪早期的美国,因为法律对于公司的诸如不得进行不动产交易等的限制,信托作为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竞争者得到广泛应用。随着公司自由主义的发展,对于公司的各种规制开始放松,但信托制度并没有被抛弃而是继续保持蓬勃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信托制度产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信托财产的形态从家族土地转变为金融资产;信托受托人的管理职责从不动产管理转向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受托人由早期社会显达人士变换为专业的机构受托人;受益人保护机制从限制受托人的权力转向从诚信义务标准来定义。1为了更好的发挥信托的优势,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判例认定了商业信托所具有的商事组织主体地位,并随后通过成文法巩固了这一成果,开信托应用创新之先河。本文以英美法中的商事信托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厘清和确定商事信托等不同信托类型的概念,明确本文的研究范畴;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总结商事信托在美国取得商事组织主体地位的过程,并综合运用法经济学和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商事信托的结构特点,试着解释商事信托在美国取得商事组织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因;另外本文还比较分析了作为商事组织形式的商事信托和公司两种制度的差异,主要从破产保护、信义义务、税收导管、灵活性等四个方面展开叙述,主张商事信托与公司体现了商事组织选择者效率与安全的不同价值取向,由此产生了信托和公司在灵活性与法律规制程度上的差别以及信义义务的不同。最后文章分析了美国商事信托制度对于我国法律实践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探讨美国商事信托制度是否有助于解决我国信托法律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如信托计划IPO投资退出渠道受阻等问题以及在我国赋予商事信托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具有可能性及必要性。本文结构框架如下:本文分为导言与正文两个部分,其中导言部分包括选题背景、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结构等部分;正文则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信托各种类型的比较,包括传统信托与商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商事信托、Commercial Trust与Business Trust、普通法商业信托与成文法商业信托等各种信托类型的比较,从而明确文章所研究信托类型的具体范畴。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事信托在美国司法判例以及立法实践中取得商事组织主体地位的历史过程,分别为马萨诸塞州信托主体地位取得过程以及商事信托在马州域外组织主体地位取得的历史过程等。第三部分是对于商事信托主体地位性质的辨析,分析其在美国所取得的商事组织主体地位与公司所具有的商法人主体地位是否有不同,有什么不同。第四部分为商事信托组织化的理论基础的介绍,分析是什么因素使得商事信托可以取得商事组织主体地位。第五部分为商事信托和公司作为商主体的制度比较,分析信托作为商事组织所具有的功能公司是否也具有,信托是否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第六章为美国商事信托制度对于我国法律实践的借鉴意义,分析我国确立商事信托主体制度会有什么效果,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最后为结论部分,为文章主要观点做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