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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必须手段对维护社会安宁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刑罚并非万能,在我们看到刑罚重要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刑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未免过于严厉。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关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遇制度也进行了部分不同于成年人刑罚的规定。但总体而言,现行法律仍是将刑罚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不仅不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而且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与世界少年司法发展的潮流不符。刑罚根据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其制约着刑罚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执行。未成年人刑罚根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进行独立建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的研究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在体系上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罚根据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罚不同于成年人刑罚的根本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刑罚根据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这是未成年人刑罚的事实根据。另外,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不宜以报应刑为主,而应以目的刑为主,这是未成年人刑罚的哲学根据。我国长期以来恤幼的文化传统和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较之成年人刑罚制度的不同规定是未成年人刑罚的文化与政策根据。第二部分:未成年人刑罚体系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罚的目的重在特殊预防而不是一味强调惩罚,本部分结合境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体系进行了反思。本部分首先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对未成年人刑种适用现状进行了初步介绍,其次简要介绍了境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独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体系的制度建议。第三部分:未成年人刑罚裁量的特殊性。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原则应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应当贯彻最后适用刑罚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及教育性原则。其次探讨了特殊的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制度,即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暂缓判决制度、缓刑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第四部分: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刑罚根据、刑罚体系以及刑罚裁量的特殊性进行论述之后,本部分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其次,对未成年人行刑应注重教育性原则的贯彻;最后,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宽宥性原则。以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适用减刑和假释的相关制度规定为例,认为其简单比照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从轻减轻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第五部分:未成年人刑罚后果的特殊性。随着少年司法的不断发展,对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罚的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前科的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不符合未成年人刑罚目的,不利于其实现再社会化,我国应当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完善。本部分就前科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和完善途径进行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