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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审前能否获得释放是刑事审前程序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文明化的体现。通过对国内外保释内容的阐释以及运行机理的分析,对于我国建构合理的保释制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与国际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博士论文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为研究问题的起因与进路。之所以研究保释问题,是基于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审前释放理论的缺失与模糊致使刑事审前程序的异化与扭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屡禁不止一再提醒人们应从微观上对审前程序进行制度填充,须建立一套长效的纠防机制。本研究遵循通行的研究范式与思路,把研究对象分为缘源论、本体论、价值论及运行论的四个部分,各部分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一定的联系,共同围绕前限制国家权力——扩张公民权利这条主线。在研究方法上,力图探索一条“主体——权力(利)的研究方法,试图从权力(利)运作规律的角度探索具体程序的设计。 第一章为保释制度的缘起与演进。主要对保释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线索与脉络进行了宏观的概括,试图探寻保释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线索与外部环境。文章首先从古罗马类保释制度谈起,分析了古罗马保释制度与近现代意义上保释制度的区别。在此铺垫下,对保释制度进行了以下历史及国别研究:1、近现代意义的保释制度滥觞于英国,它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由“权力”到“权利”流变过程,这一过程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完成的,并在革命的胜利后不断完善。其最高成果为1976年的保释改革法的出台,确立了“允许保释是原则,羁押是例外”的指导思想。2、保释制度随着英国殖民者在北美建立殖民地而登陆北美,在美国,保释制度获得充分的发展,产生了职业保证人制度。在经历“曼哈顿”保释计划改革以后,美国的保释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确立了禁止过高保释金规则,并把保释制度与程序的正当性条款巧妙地结合起来,从规则上尽量避免变相羁押的发生;3、保释制度在英美的成功实践促使其走向英美法其他国家或地区,并被推介到传统的大陆法国家,二战后,随着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保释制度在国际人权法上得到确认与发展,其标志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公约对这一制度的确认;4、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面对日益猖獗的犯罪形式,英美国家开始对保释权进行限制。在美国表现为预防性羁押的立法的出台,法院倾向于适用预防性羁押,并把它解释为合宪性立法;在英国,主要是(1)赋予警察权力,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前的保释附加条件。(2)扩大检察官的权力。一是扩大检察官请求反对对所有可能被监禁的罪行进行保释权,二是检察官可以对所有监禁罪的保释提出上诉。(3)限制法庭对保释期间的被告人又犯可能被监禁的罪行的保释请求进行否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回顾保释制度产生与发展历程,本章得出以下观点:1、保释制度并非起源于对抽象自由权利的热爱,相反它起源于一种古老权力制度,只是在英国社会实践中,随着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逐步演变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2、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宪政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从英国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