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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出租车行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本文指出了行业内契约无法有效实施的根源,即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我实施(或双方实施)以及第三方的强制实施的失效。根据出租车罢运事件的特点以及政府在罢运事件中的表现,本文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有限理性模型,即考虑当事人的事前认知成本和事后调整成本以引入交易成本。从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契约执行失效的角度入手,在有限理性的框架下,本文分析了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产生的内在机理,并得出结论。首先,出租车行业里的契约既无法通过自我实施也无法由第三方实施;出租车司机罢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对契约条款进行再谈判中出租车司机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再谈判的权力极小,从而使再谈判的利益分配不均,以致谈判破裂;其次,出租车司机的集体罢运行为只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谈判权力而采取的一种诉求方式。这种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制度建设的缺陷。模型分析表明缔约当事人的争端主要在于交易价格上面,因此,根据契约作为参照点的思想对契约设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在契约签订时,可以用交易价格的区间来替代单一的交易价格。这样的好处就是存在外部扰动时,可以在价格区间内通过谈判协商调整交易价格,这样这个价格区间就作为一个缓冲区,使谈判双方不至于在利益分配上紧紧围绕着既定的交易价格做文章,新的谈判价格也会更容易达成。但是,也应该注意到,这样设计契约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会导致无休止的谈判问题,即出租车司机在谈判中会尽量压低价格而出租车公司会尽量地抬高价格。谈判的分歧也会使均衡价格很难达到。理论上,最优的契约在两种效应间进行权衡,但在实践中后者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设计的可行性。如何界定价格区间的范围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谈判时的讨价还价,这将是该契约设计可行的关键点。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考虑建立某种独立协调性的中间机构。以平衡谈判权力分配,进而有效地处理利益纠纷,减少罢运、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是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值得考虑的是如何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即需要在设计上防止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合谋。这将是保持机制有效性的关键问题。。根据出租车行业的特点,为了缓解甚至改善出租车司机的现状,根据以上的分析有必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制度的完善:第一、切实处理好出租营运证的产权和使用权问题,打破出租公司对出租营运证的垄断和低成本使用。第二、成立行之有效的出租车司机工会组织,以解决出租车司机风险承受问题以及对契约条款和利益分配上的谈判能力。第三、规范出租车市场运营规范,有效、有力地打击黑车和非法运营,以保证出租车司机的有效收入。第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对劳动力的培训、改善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以拓展就业渠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