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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局限,我国不动产多头管理的弊病仍然根深蒂固,登记正确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明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首当其冲。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规定十分模糊,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也无章可循,因此亟须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扫清障碍。本文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首先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引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之后应用文献研究法,在相关著作和论文中归纳各家之学说,探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相关理论。同时采用对比分析法,引入德国、日本、瑞士、英国、美国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借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分别从物权法,民法,侵权行为法系统地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式。本文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审查模式探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对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归责原则至关重要,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模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其错误登记后的责任承担。因此本文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引入同属于行使国家权力又兼具社会服务属性的公证机构进行类比,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去行政化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界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为私法行为。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进行类型化分析,并通过可行性分析和制度价值要求探析不动产审查模式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最终确定了登记机构应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第二部分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就学界所关注的三个问题“赔偿责任性质是什么?”“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进行深入的探讨。在总结并分析各学者观点之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得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现阶段采过错责任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赔偿责任分配应根据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第三部分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的落实。”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即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产生损害后果、具备因果关系。本文将结合一些域外经验,对赔偿损害的范围、数额的确定、资金的来源、登记机构的追偿机制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为“完善不动产登记机相关赔偿制度。”对如何提高登记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提供方案,同时引入公证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担风险提高登记效率。有利于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