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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这项新制度的形成既承继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也借鉴了域外行政争议调解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近年来国内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的催生物。同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一些环节上还存在缺陷之处,比如立法中关于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形成过程,并对该制度的形成背景和条件作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明确和归纳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用以指导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条件和运用范围。通过借鉴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纠纷处理机制,并结合国内行政复议调解、行政诉讼协调实践,提出了改进建议。第四部分:主要针对行政复议调解程序提出了具体的补充和完善措施。第五部分:主要就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性质、可诉性和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解决其实务操作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