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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现今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也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良性的消费环境和消费制度不仅能带给消费者愉悦的消费体验,也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往深层次发展、产品日益多样化以及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消费需求的提高,消费者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仅凭政府的行政管理似乎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借鉴西方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立足我国现实情况和困境,本文将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即消费者协会的角度出发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使其能够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的重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基本理论,包括学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概念讨论、分类、特点以及其存在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消费者自行组织起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社会团体,它独立于政府,某种程度上与经营者对立,具有公益性、独立性的特性。在廓清概念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得以存在的依据。首先,从组织形式上论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消费者行使自由结社权的结果。然后,从组织力量来源上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内源性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公权力。最后,从它产生的原因上得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结果。由此,完成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产生原因以及基本理论的了解。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所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起主要作用的是消费者协会,所以本文主要以消费者协会为论述对象。首先提出了我国消费者协会难以运作的根本原因,即缺乏独立性,也正是这个原因使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性质上一直广受诟病。其次,指出了政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最后,提出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救济制度的缺失。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美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分别就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势进行分析和借鉴。然后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一一进行对策性分析。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非独立性问题,本文从培育内部独立性方面提出了对策,包括调整机构设置、强化社会资源的掌控、扩大意思表示的影响力、寻找新的利益依托四个方面。针对政府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关系不明的问题,提出三个对策,包括要确立政府与组织之间的合作者关系、政府必须无条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政府从领导者向监督者的角色转换。针对立法中相关的诉讼制度的缺失,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解决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完善调解和解制度的程序性问题。最后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内部构建,本文还从确立消费者本位意识、完善理事会制度、提高组织内人员素质、拓展并强化组织各项职能四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