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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理论牵涉甚广,与善意取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多项制度相呼应,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效力体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有关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学者们围绕买卖合同的效力各抒己见,著述汗牛充栋。为了为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颁布了法释[2012]8号司法解释,其第3条肯定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这在学界再度引发了轩然大波。 理论应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本文收集了近几年来自于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的50个案例和与其相对应的93份法律文书,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目前中国实务界正在逐步接纳“完全有效说”,越来越多的法院在裁判时援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确认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苦于理论上的争议,判决书在说理方面仍有未尽妥善之处。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应当抛弃原有的“无权处分合同”概念,并提出了更为合理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概念。对实证分析所总结出来的中国理论和实务界现存的一些困惑进行归纳并提出对策,为中国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方向。这些困惑的解答最后都指向这一个结果,那就是确认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既然确认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实务中所遇到问题的关键,那么就有必要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基础进行详尽分析,以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为买卖合同有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目标;保护交易安全则符合利益衡量规则;并且即便买卖合同有效,由于《合同法》第51条的存在其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不会对原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寻得了这些理论支持后,使合同有效的唯一障碍便是《合同法》第51条了。 通过实证分析引出中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经由对问题的分析探讨得出应当确认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的结论,再对该结论的效力基础进行分析,已经基本可以得到使合同有效的充足理由。然而,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合同法》第51条之间的关系问题依旧令人困惑。为了解决这一困惑,彻底打通《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应当重构中国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制度。首先,通过对合同不同层次的效力进行分解,建立中国的合同效力分层制度;其次,从合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角度协调中国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最后,通过建立合同物权效力安全网制度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物权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