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特许权协议出发,认为政府保证是政府将诚信地履行特许权协议义务的承诺。现实中,政府保证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多种冲突。政府保证在我国的推行,有利于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法律和双(多)边条约义务,体现风险平衡分担原则和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实践中,政府保证措施主要有税收优惠保证、后勤服务保证、允许调价保证、竞争限制保证和其他政府保证。本文结合我国法律和实践,对各种不同保证措施进行了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分析论证,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对税收优惠、后勤服务、竞争限制、经营期、政策变化、知识产权等,依据我国法律提供政府保证;对调高项目产品价格、解决通货膨胀和利率等,则依法不能提供政府保证;对是否国有化问题,政府可以提供保证,但不应当绝对化。
关于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投资回报率和外汇保证问题,本文认为,不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是一个基本原则,不能突破;在此前提下,可以考虑用投资补偿机制、其他设施的营运机制、替代的保证机制等方式来保证。关于政府保证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放弃过去历史条件下坚持的国家绝对豁免主义,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但应以我国法律为准据法并以我国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