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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为他人实行犯罪提供物质上、精神上支持的帮助行为,一般来说其定罪依赖于被帮助行为的性质,量刑依照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却将某些特定的帮助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如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贿赂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这样,对帮助行为的定罪量刑就脱离了实行行为的束缚,从而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这种现象即我国刑法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是这种特殊的立法现象不可避免会对传统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造成冲击,并且可能扩大刑罚权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立法上的特殊现象作一较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文章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界定。并不是所有的帮助行为都可以进入刑法的评价范畴,因此首先要对帮助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帮助行为必须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侵害法益危险性的行为。明确了帮助行为的界限,在厘清帮助行为正犯化前提的基础上就可以对诸多有关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进行利弊分析,得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即将原本可以作为帮助犯处罚的帮助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第二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基础和价值进行阐释。帮助行为正犯化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其必须有除了罪刑均衡之外更加坚实的理论根基来应对反对者的质疑。帮助行为正犯的理论基础在于两方面,第一对正犯和共犯区分理论进行考察,可以得出正犯和共犯的区分日渐模糊,在对法益的侵害方面,甚至某些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远远高于实行行为,特别是在网络犯罪中,没有技术性的网络帮助行为,后续的实行行为很难发生,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就不会产生理论上的争议。因此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正犯、共犯区分理论不断发展,在不颠覆传统的共同犯罪体系之下的必然结果。第二,帮助行为自身所具有违法性所以使得帮助行为正犯化有正当性。在这一节笔者引入了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来说明帮助行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其在法益侵害基础上的对规范的违反。帮助行为正犯化不仅是合法的,还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现实价值。首先,帮助行为正犯化响应积极的一般预防,是刑法应对风险社会之下法益保护前置的具体体现。其次,帮助行为正犯化轻轻重重处罚的运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是刑法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功能的统一。第三部分考察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司法实践效果。既然肯定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积极意义,那么也应该结合其在实践中的效果来分析。在这一部分中将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分为五类:资助行为、非法提供行为、介绍行为、协助行为、容留行为。并分别对这五类行为正犯化从罪名的设置、法定刑的比较和有关案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综合的基础上得到帮助行为正犯化在实践中的利与弊。其积极意义在于将常态化的帮助行为加以犯罪规制,提前保护法益,顺应了民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帮助行为正犯化之后的类型化不够明确,导致其可能被立法者和司法者滥用,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因此,必须在肯定帮助行为积极意义的基础上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第四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完善的建议。在立法上,首先必须依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帮助行为正犯化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风险领域,其次依据刑法明确性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在司法解释上,必须限缩司法解释的空间,防止帮助行为正犯化沦为国家权力扩张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