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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系”和“完善地方税法体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鲜明时代主题。地方税作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确立、发展及完善过程中一直扮演者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协调地区内部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本文通过分析地方税的相关法律问题,着重研究如何在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框架下,构建出合理科学的地方税法体系,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税法体系的重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第一,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及地方税法体系的相关概念进行理论界定,对比分析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税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而言,地方税的存在依据主要源于事权财权相统一理论、财政均衡分权理论以及税权适度划分理论,通过分析地方税法体系的形成机理,为重构地方税法体系提供理论模型。第二,对我国地方税法体系的发展历程及体系结构进行梳理,分析目前地方税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如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及地方税收征管不规范。第三,分析归纳先进国家在构建地方税法体系的相关经验,通过选择美国与加拿大这类实行联邦制分权的国家和法国与日本这类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对其地方税法体系中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及税收收益权的运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第四,基于地方税的形成机理以及相关地方税法体系的构建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法体系的几点构想。首先,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其次,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权;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我国政府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并适当赋予省级政府地方税收立法权。再者,通过开征辅助税种,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以及合并调整现有税种,构建合理科学的地方税制体系。最后,通过实现国地税的职能合并和构建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