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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已经承诺加大开放金融服务业。随着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步伐越迈越快,这必然会给我国的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各种风险,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有: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危害,对我国金融监管产生挑战,银行风险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资控股可能导致银行控制权转移,对存款人利益产生损害等。既然有了风险,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其中最重要的防范措施莫过于完善有关法律,进行法律防范。而反观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远远落后于形势。我国目前尚无针对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专门立法,外资参股的各种行为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如《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 尽管我国现行规范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有关存款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不完备,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还不健全,关于监管制度的规定较为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太过抽象等。 我们一方面应当借外资参股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改造,使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增强商业银行盈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有效监管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制定《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管理条例》,完善其他相关立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等。